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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10号令)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24 阅读次数:

一、《办法》出台背景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明确了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有关行为规范,对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市场开放竞争,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实践不断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1、公告发布活动不规范:原4号令仅规范了招标公告发布行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缺乏明确规范;实践中做法比较混乱,相关信息未能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一些发布媒介服务意识和能力不强,有的发布媒介向招标人收取高额版面费,或向投标人收取注册会员费,给市场主体带来较大负担,也有违招标公告发布公共服务的属性。

2、信息获取渠道过于狭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传统纸质媒介已经难以起到广泛传播招标公告的作用。同时,由于在各发布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缺乏统一归集渠道,不能做到互联互通,给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获取信息带来诸多不便,也不利于大市场的建立。

3、行政监管难以有效实施:一些招标人为了规避招标和监管,故意利用纸质媒介或关注度不大的电子平台发布招标公告,使其成为招标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具。再则,由于发布媒介过于分散,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难以进行集中有效监管。

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互联网 ”招标采购取得快速发展:

1、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建立的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于2015年正式上线运行;

2、各省区市已普遍建立了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单独建立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3、目前,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覆盖全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已基本形成。从招标公告发   布到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标后合同管理等招标投标全部流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均可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线开展,为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等相关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针对上述问题和已具备的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特别是市场主体意见基础上,对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办法》。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扩大公告、公示的范围

10号令

原4号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二十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规范信息公示的内容

10号令

原4号令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规范信息公示的内容(续)

10号令

原4号令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3、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编制要求

10号令

原4号令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第十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第二款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第二款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对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布要求

10号令

原4号令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第二款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时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5、指定媒体的变化

10号令

原4号令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计政策〔2000〕868号)

国家计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6、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要求

10号令

原4号令

第九        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布媒介名称、网址、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时维护更新,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7、对发布媒介的发布要求

10号令

原4号令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励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录入后交互至发布媒介核验发布,也可以直接通过发布媒介录入并核验发布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收到起       12       小时内发布。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发布媒介应当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一条(续)

发布媒介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五条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8、对发布媒介的公益服务要求

10号令

原4号令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8、对发布媒介的公益服务要求(续)

10号令

原4号令

第十三条(续)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四条        发布媒介应当实时统计本媒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报送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部门。


9、信息发布监督管理部门

10号令

原4号令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10、异议与投诉的处理

10号令

原4号令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认为发布媒介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向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11、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处理规定

10号令

原4号令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三)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四)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12、发布媒介违法违规处理规定

10号令

原4号令

第十九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收取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三、小结

1、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电子招标的发展,适时出台了新《办法》。

2、扩大信息发布范围

按照应公开必公开原则,将范围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调整扩大到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发布活动,并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的,参照执行。

3、规范了“信息”的编制和发布

编制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发布要求高效便捷,体现为“三个一”:一次发布、一次核验、一网汇集。

4、适应“互联网 ”招标采购趋势

发布媒介由“三报一网”改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突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的公共属性:免费发布、免费查询;

强化信息开放共享:一网汇集后向社会公开,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

5、强化了发布媒介的责任

明确了发布媒介负责对信息内容进行核验,在规定时限内发布,对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发布媒介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6、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引入社会监管。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二是强化事后追溯。发布媒介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以便开展事后监管。

三是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分别规定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媒介违法违规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